? ? 在遏制和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大背景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未來支出責任是否屬于政府債務時有爭議,而最新的《政府會計準則第8號——負債》(下稱《負債準則》)則給這一爭議劃上句號。
? ?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教授崔志娟告訴記者,根據這一定義,PPP項目的未來支出責任不是政府負債。
? ? 為了摸清政府家底,編制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規范政府負債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近期財政部披露了上述《負債準則》,2019年1月1日施行。
? ? 根據《負債準則》,負債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的現時義務。其中現時義務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于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 ? 崔志娟表示, 要判斷是不是政府負債,需要明確兩個重要的條件:現實義務且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基于這兩個條件的判斷,PPP項目的未來支出責任不是政府負債。
? ? 她解釋,首先,PPP項目是基于社會資本未來提供公共服務的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支付條件,因而,在政府采用社會資本后簽訂的PPP項目合同,僅僅表明社會資本有權利和義務提供合同中約定的公共服務,但在合同簽訂時,并未提供公共服務,因而,不具備預期政府經濟資源流出的義務;其次,PPP項目的未來支出責任金額并不能夠可靠地計量,PPP項目不能約定固定回報,需要根據公共服務的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支付,因而,簽訂合同時并不存在可靠金額的支付義務。
? ? 部分地方在統計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時,將PPP未來支出責任納入其中,有些官員將PPP未來支出責任理解為隱性債務,在中央三令五申遏制隱性債務增長下,簡單地將PPP支出責任等同于隱性債務將遏制PPP發展,不少接受記者采訪的PPP人士也非常擔憂,而上述負債的會計準則顯然可以消除這一擔憂。
? ? 事實上,只有地方政府借PPP模式變相舉債產生隱性債務被禁。而規范的PPP模式發展一直得到國務院力推,而且是化解隱性債務的手段之一。
? ? 比如,近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保持基礎設施領域補短板力度的指導意見》中,要求規范有序推進PPP項目。
? ? 盡管PPP未來支出責任不屬于政府負債,但是為了防控財政風險,確保財政可持續性,財政部已經將PPP支出責任納入監控體系,嚴控財政承受能力10%的紅線,即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需要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當不超過10%。對支出占比7%-10%的地區進行風險提示,對超過10%限額的地區暫停新PPP項目入庫。
? ? 2018年5月,財政部金融司公布的《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匯總分析報告》數據顯示,經對財政部PPP項目庫6400個、總投資約10萬億元的入庫項目2018年1月末財承報告數據進行分析,2015-2045年間,需要從一般公共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總額為9.9萬億元,年均支出3194億元。其中,已落地項目2921個、總投資4.9萬億元,涉及支出責任4.7萬億元,占支出責任總額的47.5%,年均支出1581億元。
? ? 崔志娟表示,PPP項目簽訂的合同是屬于政府的或有經濟事項。基于績效考核的PPP項目支出責任,是政府在簽訂合同時形成的一項金額不能可靠計量的潛在義務。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8號——負債》規定,這一或有事項需要在表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