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河北省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意見的通告,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的制定與調整、征收與使用及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詳情如下:
為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分類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推動形成綠色發展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委會同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稅務局共同起草了《河北省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現將征求意見稿予以通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界人士積極獻言獻策。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6月4日。歡迎各界人士通過下列方式提出意見。
信函請寄至:石家莊市自強路55號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服務價格處),郵編050051。
電子郵件請發至:yhy88600673@163.com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5月4日
河北省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分類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推動形成綠色發展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的制定與調整、征收與使用及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定義1】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筑垃圾、綠化作業垃圾和農業生產廢物。
第四條【定義2】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城鄉規劃建設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區內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提供的臨時垃圾設施,下同)的零散垃圾收集并運輸到指定的垃圾集中處理地,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過程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含裝卸,下同)和處置費用。
第五條【管理原則】 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管理,應堅持“產生者付費、激勵約束并重、因地分類施策、推動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繳費主體】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鄉居民(含暫住人口)以及各類營運交通工具等,均應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城鄉統籌垃圾收運體系尚不完善、未實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農村地區暫不繳納。
第七條【管理方式及權限】 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分級管理。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省住房城鄉建設、省稅務部門負責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指導、協調做好全省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相關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負責制定和調整轄區內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等相關政策。
第八條【減免政策】 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經民政部門審核確認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可減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減免政策由市、縣(市、區)、雄安新區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會同價格、財政部門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后執行。
第二章 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
第九條【定價原則】 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應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在滿足社會公共管理需要、并與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基礎上制定。
第十條【成本構成】生活垃圾處理費成本,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的成本,自城鄉規劃建設的垃圾站開始計算,主要包括運輸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工費及其他合理費用等。
第十一條【定價程序】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制定和調整,由市、縣(市、區)、雄安新區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主要包括:
(一)本地生活垃圾處理基本情況和近年生活垃圾處理費收支情況。
(二)擬制定和調整的收費標準方案、依據和理由。
(三)市場供求關系、社會承受能力及對相關行業和居民消費支出的影響評價。
(四)其他有關事項。
市、縣(市、區)、雄安新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生活垃圾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履行收費標準制定和調整程序,經當地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計費方式】 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實行定額計費與按量計費相結合,對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辦法,但不得重復收費。
對城鄉居民(含暫住人口)、機關、事業單位可按照垃圾產生量計收,對城鄉居民(含暫住人口)也可按照戶或者人數為單位定額收取;對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可按照營業收入或者營業面積計收,也可按照垃圾產生量計量收取;對營運交通工具(包括機動車、列車、飛機等)可按照核定的載重量或者座位計收,也可按照垃圾產生量計量收取。
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計量收費的,應以重量或者容積為計價單位分類制定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具體政策】 單位和個人產生的垃圾,應委托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運輸處置單位進行收集、轉運和處置。
第十四條【差別化收費】 建立差別化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政策。未分類的混合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明顯高于分類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對生活垃圾按照規定分類、回收和就地達標處理的,可減收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五條【計量收費】 推進非居民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改革。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和賓館、飯店等相關企業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非居民廚余垃圾,逐步建立計量收費機制;未實行生活垃圾分類計量收費的地區,在收取非居民廚余垃圾處理費后,應以適當比例在生活垃圾處理費中扣減,
第十六條【超額累進加價】 逐步建立非居民廚余垃圾超定額累進加價機制。實際產生量低于定額標準的執行較低價格,高于定額標準的實行加價,合理確定定額和分檔加價幅度,拉大價格級差。各地應綜合考慮非居民單位垃圾歷史產生量、垃圾減量目標、營業規模及類型等因素,科學核定廚余垃圾定額,并動態調整,作為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機制的依據。
第三章 征收與使用
第十七條【征收部門】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各級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核定繳費金額等應征信息,由縣級稅務機關按照屬地原則征收入庫;按照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市、區)級以上生活垃圾管理部門組織征收并負責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征收方式】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應當按照提高收繳率、降低收費成本、方便繳費的原則確定,可以按照月、季度或者年度收取;受托代征單位根據委托代收代繳協議或委托書,及時、足額收繳費款后,按照費用性質定期分別向稅務或生活垃圾管理部門申報繳納,代收單位可適當提取代收手續費,具體政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制定。
第十九條【征收行為要求】代收單位應嚴格履行代收職責,在其辦公場所、網站醒目位置公布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文件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并出具合法的收費票據,不得擴大范圍和提高標準收費,也不得擅自減免收費。
第二十條【使用要求】 生活垃圾處理費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市、縣(市、區)、雄安新區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提高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每年向社會公布垃圾處理費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監管措施1】 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繳國庫,代收單位手續費從垃圾處理費支出預算中列支;按照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成本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相應措施,規范管理。
第二十二條【監管措施2】 建立部門間收費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支持保障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實施。各級價格、財政、生活垃圾管理、稅務及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等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解釋主體】本辦法由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五條【其他】本辦法實施期間,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