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繼分布式光伏電價補貼正式“退坡”之后,風電、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補貼的政策走向也逐步發生了變化,但“國補退坡”之下仍存在著諸多問題尚未解決。為此,本文從垃圾焚燒發電電價補貼的法律源頭及政策演變過程出發,對相關變化及其影響進行分析,并對電價補貼變動是否觸及垃圾處理費調價機制等問題進行了分析。
法律依據
為有效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簡稱“《可再生能源法》”),至此,我國的垃圾焚燒發電行業邁入了法律規范階段。《可再生能源法》從法律的高度為我國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的發展及政策支持提供了有效的依據,并構建了垃圾焚燒發電電價的“價格管理與費用分攤”制度原則。
政策演變
電價補貼的價格變動
通過對垃圾焚燒發電電價補貼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國垃圾焚燒發電電價補貼價格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的發展,即:
電價補貼的期限變動
發改價格〔2006〕7號文規定,生物質發電項目自投產之日起,15年內享受補貼電價,運行滿15年后,取消補貼電價。在此基礎上,財建〔2020〕426號文進一步規定,項目最多可享受的補貼電量總額 = 項目容量×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若項目在未屆滿15年時便全部享受了補貼電量總額,則不再繼續享受電價補貼。同時,項目自并網之日起滿15年后,無論是否達到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均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電價補貼價格變動所產生的影響
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存在地域差異
我國煤炭資源北多南少、西多東少的不均勻分布格局,導致廣東、上海、湖北、廣西等地的脫硫燃煤發電標桿電價明顯高于0.4元/千瓦時,而寧夏、蒙西、甘肅等地的燃煤發電標桿電價卻在0.3元/千瓦時以下。
固定價格補貼政策下,投資分布不均
各地區補貼價一致,但上網電價存在差異。對于能源結構單一的煤炭資源區的垃圾焚燒發電電價遠低于其它地區。這便導致垃圾焚燒發電企業對該部分地區的投資意愿低,從而難以有效破解該部分地區能源結構單一、綠色經濟發展不足、垃圾處理方式落后的局面。
全國統一上網電價政策下,影響部分省份存量項目收益
各地區上網電價相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垃圾焚燒發電企業投資布局不均勻的狀況。但對于廣東、上海、湖北、廣西等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超過0.4元/千瓦時的地區而言,0.65元/千瓦時全國統一垃圾發電標桿電價的制定,則意味著上網電價的降低,這對存量項目的收益必然會產生一定影響。
國補退坡所產生的影響
電價補貼“央地分擔”可能導致部分新建項目啟動困難
對于財政實力較弱的地方,“央地分擔”將加重地方政府尤其是區縣級政府的財政壓力,可能造成部分新建項目啟動困難。目前,我國中西部地區的垃圾焚燒發電仍有較大缺口,且地方財力更為緊張,若國補退坡的部分全部轉由項目所在地政府承擔,則有可能會造成部分項目的“難產”。
電價補貼“競爭性配置”從本質上將降低電價補貼金額
在“競爭性配置”規則下,項目的度電補貼強度=企業申報上網電價-當地現行燃煤基準價;項目的補貼退坡幅度=現行標桿上網電價-企業申報上網電價。補貼退坡幅度越高的項目可更早的獲取電價補貼資金,因此,企業可能會在競爭較為激烈的情況下主動降低上網電價的申報,該情形從本質上將降低了電價補貼金額。
補貼減少或取消是否觸發垃圾處理費調價機制
電價補貼的變動并不必然導致垃圾處理費的調價,在電價補貼發生變動時,應結合風險分擔的基本原則,分情況討論是否調整垃圾處理服務費。
電價補貼因到期而被取消
對于2006年1月4日之后簽約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社會資本方在簽約時已預見到在運營期15年后存在電價補貼取消的情形,該種情形下所導致的電價變化不屬于政策變化導致的電價下降,不應涉及垃圾處理費的調價問題。但對于2006年1月4日至2020年9月29日之間簽約的項目,若在運營期尚未屆滿15年時便取消電價補貼的,應在尚未屆滿15年內的剩余期限中按調價機制對垃圾處理服務費進行相應調整。
地方政府未作出承諾導致未獲得電價補貼
根據發改能源〔2021〕1190號文的規定,企業在申請中央補貼資金時,需要獲得地方政府關于地方補貼的承諾,若因地方政府未出具相關承諾導致當年未被納入電價補貼范圍,則應按調價機制對當年的垃圾處理費進行相應調整。
競爭性配置導致未獲得電價補貼或補貼減少
競爭性配置的方式下,建議政府方盡量少地干涉企業對上網電價的申報,由企業自行確定申報上網電價,并承擔相應的風險。若企業申報上網電價時主動填報了低于0.65元/千瓦時的電價,并獲得了相關批準,此時,應視為企業對上網電價的主動調整,該情形下不應涉及垃圾處理服務費的調價問題,但實際情形可能更為復雜,還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結語
我國垃圾焚燒發電電價補貼政策經歷了從固定補貼價格階段、到電價統一分區補貼階段、再到國補退坡的三個階段。國補退坡政策帶來的電價補貼的變動并不必然導致垃圾處理費的調價,應結合風險分擔的基本原則,分情況討論。另外,建議政府方盡量少地干涉企業對上網電價的申報,由企業自行確定申報上網電價,并承擔相應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