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企業要清晰理解這條法律,應當弄清以下幾個問題:
一、固廢法對于“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有哪些規定?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八十六條規定: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二、企業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時應當注意的問題包括:(一)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和技術規范,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應當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措施。(二)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并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對于發現后能夠立即治理的環境安全隱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對于情況復雜、短期內難以完成治理,可能產生較大環境危害的環境安全隱患,應當制定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現場應急預案,及時消除隱患。(三)儲備必要的裝備和物資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并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三、 “危險廢物應急預案”包括哪些內容?依照什么步驟制定?如何修訂?
企業應當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制定危險廢物應急預案并對其進行修訂。
(一)環境應急預案的內容
環境應急預案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信息報告、監測預警、不同情景下的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經過評估確定為較大以上環境風險的企業,可以結合經營性質、規模、組織體系和環境風險狀況、應急資源狀況,按照環境應急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的模式建立環境應急預案體系。環境應急綜合預案體現戰略性,環境應急專項預案體現戰術性,環境應急現場處置預案體現操作性。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編制分縣域或者分管理單元的環境應急預案。
(二)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步驟
1. 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組,明確編制組組長和成員組成、工作任務、編制計劃和經費預算。
2. 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類事故衍化規律、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識別環境危害因素,分析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的關系,構建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應急資源調查包括但不限于:調查企業第一時間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可請求援助或協議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3. 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要求,合理選擇類別,確定內容,重點說明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處置措施、向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通報的內容與方式、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內容與方式,以及與政府預案的銜接方式,形成環境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征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代表的意見。
4. 評審和演練環境應急預案。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開展演練進行檢驗。評審專家一般應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人員、相關行業協會代表、具有相關領域經驗的人員等。
5. 簽署發布環境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經企業有關會議審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三)對環境應急預案的修訂
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
1. 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
2. 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3. 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4. 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 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6. 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