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5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修訂發布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以下簡稱“新名錄”),新名錄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實施。
新名錄的發布有很多亮點,豁免管理范圍的擴大對企業是一種利好,實施后有助于緩解企業危廢管理的高壓態勢。就產廢企業而言,新名錄實施之后,有哪些環保合規需要重點關注?
環保合規關注點
第一,注意及時自檢。由于產廢企業的危險廢物種類、代碼可能因新名錄發生變化,應注意及時實施自檢;涉及申請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的,應對轉移計劃進行變更并重新提交轉移申請。
第二,注意強化危廢管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特定環節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沒有豁免其危險廢物的屬性。產廢企業對于新名錄豁免清單中的廢物管理,應結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危險廢物的界定,即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列入新名錄的廢物屬于危險廢物,未列入的,如果不能排除某項廢物的危險特性,除非經過環評定性、危險廢物鑒別之外,不能輕易將此廢物確定為一般工業固廢。
第三,注意申報廢棄制度合規風險。新名錄將HW49大類下的900-999-49由原來的“未經使用而被所有人拋棄或者放棄的”“淘汰、偽劣、過期、失效的”修改為“被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未申報廢棄但被非法排放、傾倒、利用、處置的”情況,客觀上增設了危險廢物產生前申報廢棄制度。
環境法律師建議
第一,對于受到新名錄實施影響的企業,建議及時變更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委托處理合同,并且注意對利用處置服務商資質范圍的核對。同時更新危廢標識標簽、臺賬、聯單的代碼和危險特性記錄,更新排污許可等。
第二,結合2020年9月1日實施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產廢企業全過程廢物管理要求加嚴,產廢企業對于第三方“豁免”條件符合性、服務商資格和能力核實及管理方面,面臨新的合規風險,應注重提升相關合規管理水平。
第三,建議地方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進一步探索實施細則。新名錄的實施,對于地方生態環境執法也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戰。即便是建立了全過程危險廢物管理信息系統的地區,產廢企業仍實際操作層面習慣于在轉移裝車前進行產廢申報,由此產生申報和定性不及時的風險。因此,地方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普法及實施宣傳。同時,地方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企業合規指引提供配套的行政指導。對于尚未申報廢棄時的化學品,是屬于危險廢物還是屬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直接影響產廢企業對廢物存放場所、張貼標簽、記錄臺賬等合規管理。該類情況致使企業合規管理及地方生態環境執法存在一定不確定性,需要各地結合地方特點細化管理要求,提供更多行政指導,使產廢企業有確切的準則,以供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