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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要深入實施四大行動
發布時間:2020-12-16 來源:海螺創業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明確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三新”特點,即我國將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必須堅定不移貫徹落實新的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的發展格局。“三新”特點的認識是指導“十四五”深入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在更高水平上實現“吃得安心、住得放心”目標的重要基礎和前提。

        新的時代和新的發展理念,決定了總體上我國土壤污染防治也將進入一個新階段,其特點表現為“責任落實為根本驅動、全面加快發展、增量與存量污染控制并重、重點補齊短板”。

        責任落實為根本驅動。我國強調污染者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應承擔土壤保護與修復責任。“十三五”時期主要由各級地方政府承擔了土壤管控與修復責任,但隨著土壤污染責任認定相關辦法和規范的出臺與實施,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驅動力將逐漸調整為責任機制下的土壤保護與修復,這也是“依法治污”的重要表現。

        全面加快發展。“十四五”作為面向2035年美麗中國基本建成和生態環境質量根本好轉國家目標的開局之年,在“十三五”經驗基礎上,在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各項任務和《建議》提出的“生態文明建設取得新進步”的總體要求下,土壤污染防治各項任務必將呈現加速推進的總體局面。

        增量與存量污染控制并重。經濟社會綠色轉型發展要求解決好“更好、更快地消除土壤‘存量’污染和最大程度減少‘增量’污染產生”這一問題。“十四五”時期,應重點解決我國修復與管控技術與裝備水平較低、能耗較高、成效不穩定、后期管理薄弱等問題,推動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技術體系不斷成熟。加快推進量大面廣的在產企業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預防、應急、管控與修復體系的建立,通過大力推進土地資產全生命周期環境風險管理試點,盡快建立起在產企業全生命周期土壤環境管理體系。

        重點補齊短板。在繼承“十三五”土壤污染防治總體原則下,繼續深入推進各項任務,重點破解突出問題和薄弱的短板問題。

        “十四五”時期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風險管控,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全面貫徹《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要求,以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人居環境安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根本目標,深入實施 “保護”“預防”“管控”“修復”四大行動。

        保護行動

        充分結合農用地污染詳查成果和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劃定成果,對未受到污染的耕地大力落實好《土壤污染防治法》提出的保護性措施,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確保我國農用地土壤環境總體質量水平。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土地復墾方案前,應當對擬復墾土地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符合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方可批準復墾。“十三五”期間總體尚未涉及的未利用地,包括林地、草地,以及飲用水水源地和自然保護區等應進行保護的土壤,要盡快提上管理日程,通過制定相關制度和標準要求,切實推動這些類型用地的“保護”工作。

        預防行動

        貫徹落實“多污染物協同控制”要求,進一步推動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土壤環境、地下水環境之間的協同控制。尤其要注意的是,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是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源頭,“十四五”期間應覆蓋正在運行中的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等各類堆放場所,開展周邊環境土壤和地下水狀況的調查與評估。深入實施污染農用地斷源行動。

        將以重點監管企業(含園區)為重點的在產企業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預防各項制度的落實放在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上;重點規范隱患排查、自行監測的實施,加強與企業現有相關制度和規范要求的銜接和統籌,制定配套性制度和鼓勵性政策。選擇典型在產工業企業和園區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評估、土壤環境風險預警監控體系和風險管控技術與管理綜合試點建設,探索土壤污染風險預警體系和在產企業風險管控技術體系;探索開展園區類型污染責任認定試點;大力推動園區大氣、水、固體廢物和土壤污染綜合解決方案和統籌一體的管理平臺建設;鼓勵制定園區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技術指南。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管控行動

        《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確提出,對暫不開發利用的地塊和目前治理修復技術尚不成熟的污染地塊應重點實施風險管控。“十四五”期間應進一步強化風險管控意識,加強對暫不開發利用地塊風險管控相關制度、標準、規范、考核等的制定與執行,加大監督執法力度。

        重點加強國土在開展土地綜合整治、廢棄礦山整治、綠色礦山建設等山水林田湖整治過程中土壤和地下水的預防、保護與管控的要求。

        針對重有色金屬礦山和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每年制定風險管控計劃,采取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污染隔離阻斷等措施,實施以防止污染擴散為目的的風險管控措施,按照年度計劃實施風險管控和相應的管理。

        修復行動

        全面深入建立污染地塊全生命周期環境管理體系,重點破解幾個方面的短板。

        破解當前土地開發利用時間上,任意壓縮土壤調查評估和修復工程實施需要的正常和必要周期,造成土壤修復不確定性和隱患突出的現實矛盾。

        破解模式創新問題,積極探索土壤調查評估和修復全過程咨詢服務模式;通過試點加快“治理修復+開發利用”制度創新,通過加強承諾制、加大監督管理力度,破解政策障礙;對于大型復雜污染地塊,在充分保證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場內+場外分步驗收方法,合理加快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及修復名錄的退出機制。

        破解當前修復后土壤性質的認定和認識問題,以及修復后土壤資源化利用相關制度和規范缺乏的突出問題。

        破解污染土壤治理修復或風險管控后期環境監管薄弱的問題,制定相關的制度、規范及責任認定制度,明確資金來源。

        破解修復工程技術規范和標準缺乏的現實問題,推動在二次污染防治、修復工程設計、工程造價控制、協同高效多技術集成等方面進行經驗總結,建立起我國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污染地塊修復與風險管控成熟適用的工程、技術、經濟、項目管理和監管等五大體系。充分發揮團體標準在標準體系制定中的積極作用。

        充分落實《建議》中提出的關于統籌發展和安全的要求,更加關注各類突發事件對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的影響,注重開展土壤污染風險應急管理體系的研究和建設,大力落實土壤環境應急處置修復工程和與此相對應的管理、技術和裝備的研發與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