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栗戰書委員長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土壤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報告指出,土壤污染防治法實施一年多時間,各地區各部門依法開展大量工作,但土壤污染防治歷史欠賬多、治理難度大、工作起步晚、技術基礎差,土壤污染形勢依然嚴峻,法律實施中還存在不少問題,依法打好凈土保衛戰任務艱巨。
法律學習宣傳普及不夠
法律第十條對法律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作出規定。檢查發現,一些地區法律宣傳普及形式單一、范圍窄,干部群眾對依法防治土壤污染的重要性、緊迫性和治理的長期性、艱巨性認識不足;一些部門工作人員對法律不熟悉,對法律理解認識和依法辦事能力不足;部分企業負責人學法不主動,對法律制度規定不夠了解,依法防治污染的意識不強;公眾對法律法規具體內容知曉率不高。法律多個條款規定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法定職責,規定了企業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強化了污染者、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檢查發現,一些地方政府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責任落實不夠,一些部門對法定職責認識模糊,履行職責不到位,有的企業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義務不夠到位。
配套法規標準不健全
法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有關辦法尚未出臺,在土壤污染責任人不明確或存在爭議時,污染者擔責原則難以有效落實。法律第十二條規定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建設,但有關污染和修復的標準不夠全面、明確、具體,標準體系亟待健全完善。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標準體系尚未建立,農用地風險評估規范性、權威性不夠。法律第二十八條要求農田灌溉用水應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但目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關于重金屬的控制指標與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相比存在缺項。法律第十一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目前各地普遍存在未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或規劃編制不科學的問題,法律制度落實不到位。
農用地分類管理有待加強
法律第四十九條規定了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但目前農用地分類管理尚未實現全覆蓋。法律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六條對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應當采取的風險管控措施作出規定,但全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嚴格管控措施尚未全面實施,各地工作進展不平衡。法律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條對農用地污染預防作出了規定,但檢查發現農業面源污染防控壓力大,農業廢棄物處理機制不完善,廢棄農膜、農藥瓶回收處理能力不足,個別地區農膜在土壤中滯留時間長,殘膜回收難。法律第五十七條對編制農用地修復方案作出規定,但當前農用地土壤污染修復方案的編制合理性有欠缺,修復技術不成熟,經濟技術分析不足,修復成本過高。
建設用地風險管控亟待強化
法律第六十一條規定,列入建設用地土壤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個別地方將列入名錄的污染地塊作為公共服務場所使用,存在管理漏洞。法律第六十六條規定,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個別企業在建設用地地塊沒有達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目標要求的情況下,就急于開發利用。法律第六十七條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時進行調查作了規定。個別地方對相應地塊用途變更時未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法律第四十條規定實施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要做好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處置,設立公告牌等措施。有些項目實施過程中無公告牌,一些建設用地修復項目粗放施工,二次污染防治不到位。
法律實施保障不足
法律第九條對土壤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應用及人才培養作出規定。當前土壤污染修復和風險防控專業人員嚴重缺乏,專業人員培養不足。治理和修復關鍵核心技術原創性不強,科技研發投入評價機制不完善。法律第四十三、八十條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從業單位監管作出規定。但行業技術水平參差不齊,依靠信用系統強化對從業單位的監管工作尚未啟動,存在市場無序競爭問題。法律第六十九至七十四條規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鼓勵和保障措施。目前稅收、金融等方面尚未出臺相關細化舉措。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尚未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資金來源渠道少,資金保障能力不足。
監督執法不夠到位
法律第七十七、七十八條對土壤污染防治執法監管作出規定。地方反映,土壤污染的隱蔽性、復雜性強,執法監管的技術性、專業性要求高,執法人員不足、配置不合理,土壤污染防治專業能力較低,存在執法能力欠缺、違法問題發現不及時、違法行為查處力度不夠等問題。地方相關部門反映,存在土壤污染調查、修復過程環境監管不到位問題,“二次污染”隱患突出。現場執法缺少具體指導性文件,執法規范性不強。基層司法機關反映,土壤污染案件立案難、起訴難、執行難,執法取證技術鑒定花費時間長、費用高,影響司法辦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