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自主環保驗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4號,附件1)有關規定,自2020年9月1日由企業自主全面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那么企業該如何實施自主驗收?近日佛山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企業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指引》,可供大家參考。
01驗收依據
建設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4號)等規定,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驗收的程序和內容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
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過程中,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編制驗收調查報告;火力發電、石油煉制、水利水電、核與輻射等已發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建設項目,按照該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或者驗收調查報告。
建設單位可以登陸生態環境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查詢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相關技術規范。
02編制驗收報告
驗收報告分為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三項內容。
驗收意見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內容,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存在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驗收意見。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中應當如實記載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過程簡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除環境保護設施外的其他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以及整改工作情況等。
03驗收調試
需要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的,建設單位應當確保調試期間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等相關管理規定。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單位應當在項目產生實際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建設單位不得對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
04信息公開
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
(二)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
(三)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05驗收期限
驗收期限是指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06上報平臺、歸檔
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
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報告以及其他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07注意事項
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在提出驗收意見的過程中,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采取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等方式,協助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組可以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以及專業技術專家等組成,代表范圍和人數自定。
建設單位與受委托的技術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受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建議通過合同形式約定。
08驗收不合格情形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
(一)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
(四)建設過程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恢復的;
(五)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
(六)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的;
(七)建設單位因該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 遺漏,或者驗收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的;
(九)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當天,國家主席簽署第43號主席令,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固廢法》)對貫徹落實生態文明思想和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具有重大意義,非常必要。特別是在當前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關鍵時期,修訂固廢法,完善對工業固體廢物、包括醫療廢物在內的危險廢物,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的管理制度,非常及時。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方面
1.固廢污染防治設施的環保竣工驗收由環保部門負責驗收改為企業自主驗收。
企業如何開展建設項目環保驗收?
水、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建設項目水、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開展驗收。
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固廢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2020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訂(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通過,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項目竣工后均需由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驗收,不再需要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提醒企業:對于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不需要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也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適用范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如果存在超標排污等其他違法行為,應按照相應法律規定予以查處。
環保驗收常見問題
1、企業投產(經營)后,是否應當辦理環保竣工驗收手續?
應當辦理。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編制驗收調查報告;火力發電、石油煉制、水利水電、核與輻射等已發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建設項目,按照該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或者驗收調查報告。
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負責。建設單位與受委托的技術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受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通過合同形式約定。
2、明確驗收的責任主體
取消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審批,由建設單位依照規定自主驗收。具體如下:
水、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建設項目水、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開展驗收。
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固廢污染防治設施驗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啟動修訂程序,在法律修訂完善前的過渡期內,應參照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建設項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當如實編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驗收報告編制人員對其編制的驗收報告結論終身負責。
3、建設單位是否可以自行監測?
有條件可自行監測。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建設單位開展驗收監測活動,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自行監測;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監測機構開展監測。
4、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能否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不能。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逐一檢查是否存在驗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驗收意見。存在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驗收意見。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5、驗收意見包括哪些內容?
驗收意見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內容,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
6、哪些情況下驗收不合格?
主要有這九大類。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
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
建設過程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恢復的;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的;
建設單位因該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或者驗收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的;
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
7、企業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嗎?工作組由哪些人組成?
可以。為提高驗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驗收意見的過程中,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采取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等方式,協助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組可以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以及專業技術專家等組成,代表范圍和人數自定。
8、驗收公示需要在指定的網站嗎?時間有無要求?
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
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
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建設單位公開上述信息的同時,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并接受監督檢查。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信息予以公開。
9、驗收有無期限要求?
有的。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10、驗收完成后要及時完成的事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單位應當在項目產生實際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建設項目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年報。
11、竣工環保驗收需要年檢嗎?
根據環保相關規定,若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采用的生產工藝未發生重大變化,竣工環保驗收手續均有效,不需要年檢。需接受環保主管部門監督。
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