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早在上世紀90年代,我國政府就意識到垃圾圍城之勢,科學正確地選擇妥善處置垃圾的技術途徑和方式,及時做出預見性決策,是涉及民生福祉的重大議題。根據當時發達國家的經驗,在垃圾焚燒領域,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新建垃圾發電廠。將消納焚燒垃圾所產生的熱能轉化為電能回收利用;二是利用已有的水泥廠。將經過適當預處理的垃圾喂入水泥窯系統中燃燒,在水泥窯正常生產熟料的同時,把這些垃圾一併消納燒盡。垃圾燃燒時所產生的熱能可以直接用於熟料的煆燒,節省或替代相應數量的熟料煆燒用煤,稱之為水泥窯協同處置。
????當時國外實踐已經充分證實,這兩種處置垃圾的方式在技術上都是成熟可行的。垃圾發電那時比較新潮而且花錢多,但作為一項新技術,新建的垃圾電廠看起來相當“時尚氣派”;水泥窯協同處置則經濟實用,但似乎有點“因陋就簡”的意思。因而在歐美許多發達國家,都是根據每個具體專案的財力豐儉,因地制宜地採取垃圾發電和水泥廠協同處置兩種方式並舉的技術方針,唯獨日本在上世紀80年代後期,正值其經濟發展“如日中天”之際,因而特別青睞垃圾發電。兩年之內就在日本全國各地新建了不同規模約2000臺垃圾焚燒爐,可將其全國約7000萬噸垃圾全部就近消納掉。所產生的垃圾焚燒飛灰和殘渣雖然毒性較大,但卻能減量到原生垃圾的5%左右,便於深度密封填埋,占地很少。那時,日本以為這樣就可以一勞永逸地解決全國的垃圾處置問題了。
????上世紀80年代初,筆者曾上書和拜訪過當時的國家計委、科委和環??偩值戎鞴懿块T,反映國外經驗並提請考慮我國水泥窯協同燃燒生活和工業廢棄物的課題,強調了其節約、實用和適合國情的優勢。很遺憾,政府部門有的同志的回應竟然是這樣的:“聽你所說的情況,似乎很難想像,看來在我國這種事為時尚早吧”;“你們水泥廠應該先把自己的烏煙粉塵搞乾淨一點再說別的事情”;“中國的水泥廠與歐美的相差懸殊,因而不能混同而論”;等等。
????面對這些回應,我一直銘記在心,期望有朝一日我國水泥工業的公眾口碑能有所改善。因為上世紀50年代以後的半個多世紀裏,我國水泥工業走上了技術發展歷史的回頭路,百年前的小立窯居然捲土重來畸形大發展,致使在那段時期的兩三代人心目中對水泥工業的形象,確實令人不屑“恭維”。顯然國家主管部門的這些回應,是有一定的歷史和現實原因的,代表了政府對水泥行業的基本看法,是合乎情理的。我們應該深刻反省,努力做好現代水泥工業該做的事,挽回應有的形象,認真吸取教訓。
????2000年,我國花費10億元人民幣鉅資,全套從國外引進的第一座垃圾發電廠在深圳投產,直到現今事實證明,我國政府似乎早已做出了決策,基本選擇了日本的模式,不惜重金大力引導垃圾發電,各項配套措施和激勵政策迅速落實到位。作為一項解決垃圾處置難題的所謂高新技術專案,政府施以十分優惠的政策:對新建垃圾電廠,國家在投融資、信貸、財稅等方面予以支持;實際生產運行中每處置1噸垃圾,地方政府補貼50~70元,其所發出的電,國家電網全部按市價收購,中央財政還另外補貼每千瓦時電0.25元。在這樣的政策扶持下,利益驅動促使垃圾電廠在全國迅速發展起來。2013年,全國投產的垃圾發電廠已達180家,有正規的和簡易的垃圾焚燒爐共約350臺,在建和計畫新建的垃圾發電廠還有近150家之多。垃圾發電已經成為各省市環衛部門的“專營”業務,有的甚至結成了排他性的產業鏈和利益鏈。
?????水泥窯協同處置垃圾的數量少得可憐,其固有的優勢仍未被認可,想爭取到中央財政補貼似乎更是一種奢望。即使有些社會責任感較強的水泥企業,願意自己承擔一定的經濟風險來燒垃圾,有時竟然還“找”不到垃圾。一面是新建垃圾電廠的熱火朝天;另一面卻是遍佈全國各地的1600多臺水泥窯被閒置於“冷宮”,“英雄”難有用武之地。
?????這種冰火兩重天的強烈反差,難道真是因為垃圾發電的“優異”所決定的嗎?頗具諷刺性的是,事實恰恰相反,水泥窯協同處置垃圾,無論是在保障環境安全、不擾民、節約投資、提高垃圾熱能利用率等方面都明顯優於垃圾發電。實際上,造成這種反差的決定性因素就在於政策導向。一個“大補”,勢必“虛胖”;一個“缺補”,難免“乾瘦”。
?????2013年,我國投產的垃圾電廠有180家,正規的和簡易的垃圾焚燒爐共約350臺,全年燒掉垃圾約4000萬噸,發電總量約112億千瓦時,相當於節約(替代)標煤392萬噸,產生有毒飛灰和殘渣320萬噸,地方政府和中央財政的補貼共計約51億元。同樣2013年,協同處置垃圾的水泥窯,全國只有約12臺,消納處理垃圾總量約180萬噸,節約(替代)標煤約35萬噸,回收熱量生產熟料約320萬噸,沒有毒性飛灰殘渣外排,沒有二次污染,僅獲得地方政府補貼約1億元。
????假設在2013年,全國有280臺水泥窯協同處置垃圾的話,其垃圾消納總量也可達到4000萬噸,但卻能替代標煤800萬噸,比垃圾發電的多1倍,而且還沒有二次污染之患,沒有臭氣飛灰汙液擾民。這180家垃圾發電廠的總投資高達600億~650億元,而280臺水泥窯需增設的燒垃圾設施總技改費估算為230億元,只有前者的1/3。中央財政應給予水泥企業多少補貼,用以補償水泥窯因燒垃圾而引起的熟料減產和熱耗電耗增加的經濟損失,尚有待政府酌情權衡,公平合理的定奪。
????從2000~2013年的累計數據來看,各級政府給予垃圾電廠的補貼已達500億~550億元,同期垃圾電廠已產出有毒飛灰殘渣2600萬噸,是都按規範深度密封填埋了,還是隨意丟棄了,各級政府疏於監管的隱患令人擔憂。
????至於垃圾電廠的所謂擾民和因避鄰而引發的群體抗阻事件,這在歐美等國家30多年前曾偶有發生,但近20年來卻極為罕見。因為他們對垃圾焚燒或發電廠的環保標準十分嚴格,其總投資的近一半都用於除塵、除臭、脫硝脫硫、去氯、去酸堿、除重金屬、除POP’s(二?英等)、淨化滲濾液和密封深埋垃圾飛灰殘渣等環保措施上,雖然投資和運營成本都很高,但能確保環境安全,不會擾民。例如在丹麥哥本哈根市皇宮圍牆外邊就有一座垃圾發電廠;德國紐倫堡市垃圾焚燒廠距市中心僅2.4公里;歐洲許多國際大都市旅遊步行街的盡頭,經常出現一座外觀新穎、色彩時尚的建築,那裏往往就是一座垃圾焚燒廠??梢韵胍姡@樣的垃圾焚燒電廠,它們會擾民嗎?
????然而,我國的垃圾電廠最初還比較注意環保。後來在低投資、低成本國產化的過程中,又新建了一大批所謂的簡易垃圾電廠,與正規的現代化垃圾電廠共存。由於監管不力,全國大多數垃圾電廠相繼轉向追逐發電量,有的甚至還往垃圾焚燒爐中加噴煤粉助燃,只顧多發電,多拿電補,很少顧及環保。有的為了建廠時省錢,儘量刪減環保設施,總投資竟然被壓縮到正常水準的70%左右;運行時更是經常超標排放,甚至偷排偷放。試問,這樣的垃圾電廠能不擾民嗎?
????資本的貪婪性在這裏暴露無遺,原本政府給予高補貼的初衷是為了彌補其一部分高環保成本,而最後的結果卻是,它們一手拿著政府的補貼,另一只手卻在惡意削減和轉嫁環保成本給社會公眾,攫取不義之財;難怪不少社會資本對垃圾電廠的投資如此追捧,利益集團對其所管轄的垃圾如此“珍藏”。如果說,在全國範圍內這種現象並不普遍的話,但就筆者近年所接觸到的現實來看,似乎這也並非個別現象。而對這種貪婪的利益鏈,政府是否應該有一個全盤的考慮,進而有所作為?
????綜上所述,事實證明,水泥窯協同處置垃圾的方式相對垃圾發電而言,更適合我國的國情。不過我們並非就此全盤否定垃圾發電,只是再次呼籲政府採取歐美那樣“兩條腿走路”的方針,綜合權衡全社會資源配置的最高效益,給水泥工業應有的支持和機會,不使其始終被“閒置”。1996年,日本垃圾焚燒飛灰殘渣填埋場發生洩漏事故以後,他們急忙搞出了一個“生態水泥”,吞下這顆苦果,還得吸取教訓。至今日本已陸續關停了近1/4的垃圾焚燒爐,最終還是將垃圾逐步地轉向水泥窯協同處置,走向兩種垃圾處置方式並舉的途徑,前車之鑒,我們必須引以為戒。
????時隔近20年,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筆者再次先後分別上書國家環保部、發改委、國務院領導同志,繼續反映呼籲中央政府引導支持水泥窯協同處置可燃廢棄物一事。2014年5月,國家七個部委聯合發佈了《關於促進生產過程協同資源化處理城市垃圾及產業廢棄物工作的意見》,筆者感到十分欣慰,百感交集?,F如今七部委的《意見》,無疑是認可水泥窯燒廢的固有優勢。作為中央政府的意向,水泥窯燒廢終於獲得了可以為全社會可燃廢棄物處置和迴圈經濟發展而效力的契機與平臺。當前亟需政府指導協調解決的有兩個問題:一是開放垃圾處置市場,打破有些行政部門對垃圾的壟斷,整治或取消其“珍藏”垃圾的權力,責成其全面強化真正履行監管職責;二是中央財政對水泥窯燒廢予以適當的補貼,因為水泥企業單純預處理垃圾的成本每噸垃圾就將近100元,加上水泥窯熟料減產和單位熟料電耗熱耗增加的支出,計入替代煤的收入後,僅靠地方政府50~70元每噸垃圾的補貼,顯然是入不敷出的。期望在七部委的統籌指導下,儘快制定落實相關的配套措施和激勵政策,早日付諸實施。
????可以說,為了水泥窯協同燒廢,我國水泥工業於過去的7~8年中,在技術裝備、標準規範、環境安全保障、水泥與混凝土性能品質、中間試驗、工業試驗、工業生產操作控制、正常生產管理和人才培養等各方面,逐步完成了各項前期工作,做好了充分的準備,只待政府適當的政策驅動,就可穩步地成功推進,真正收到實實在在的環保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而且基本沒有伴生的副作用。
????以上就是我國水泥窯協同處置垃圾PK垃圾發電16年(1998年至今)的實踐歷程,水泥窯從上世紀90年代被人“不屑一顧”變成2014年國家七部委發佈的《意見》中的主要成員,見證了政府有關方針政策的形成、實施、改進與轉變的全過程。應該看到這種向“兩腿路走路”技術政策的轉變才剛剛開始,真要把《意見》變成實際行動,尚需相應的優惠政策與配套設施的出臺,以資啟動與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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